以吓唬手段占有赃物该如何定性?
[案情]:
峡江县王某发现有一推摩托车人形迹可疑,认为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想骑走时,王某走过去,装成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听完后就弃车而逃。此时,王某见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已有。刚骑一会儿,王某就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
[分歧]:
以吓唬手段占有赃物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摩托车是小偷弃车而逃,遗留下来。此时,摩托车属于无人占有,已经成为遗失物。王某取得摩托车是没有合法根据,且侵害了他人对摩托车的所有权,使他人遭受损失。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小偷听完王某的话后,害怕自己盗窃的行为泄漏,弃车而逃。此时的摩托车在无人看管之下,王某趁机,秘密窃取了摩托车。且摩托车的涉案金额为32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标准。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征是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公私财物。一般认为,诈骗行为之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取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本案中,王某假装认识被偷的摩托车,围着车子看了一会儿,然后道:“你到哪里去?”这一系列的吓唬手段足以使偷车贼误以为王某是车主,从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就此而言,是合乎诈骗罪构成特征。之后,偷车贼弃车而逃,放弃了对摩托车的占有,由此王某占有赃物,符合诈骗罪的要素。因此,王某以吓唬手段占有他人放弃的赃物,且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应构成诈骗罪。
作者:峡江县人民法院 王军 周佳蕾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