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敲诈女友的新男友是何行为?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某与女友张某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后张某与袁某恋爱,刘某知道后非常不满,加上经常赌博而身无分文,于是邀上朋友叶某、林某,想以袁某破坏自己的幸福为由,向袁某索取钱财。刘某于2008年6月的一天看见袁某从张某的住处出来便将其带离一偏僻处,对其进行殴打,同时扣留了袁某价值人民币一万多元的豪华摩托车,逼其交出20000元,否则便“做”了袁某。在三人的控制下,袁某从自己的卡上的全部存款15000元交给刘某。后刘某以尚欠5000元为有,将袁某的豪华摩托车扣押,让其把剩余的5000元交齐才让赎回,后将袁某释放。三人在向袁某索要剩余5000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合伙敲诈女友的新男友是何行为?
1、本案成立抢劫罪。刘某等人对袁某实施威胁,对其进行殴打,迫使其当场取出15000元现金,这些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本案成立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但两者最关键的区别是是否当场取得他人财物。如果是当场取得了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则是抢劫;如果是逼迫他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本案中,刘某等人有两个不同的行为,故应两罪并罚。
3、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罪处断。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并强迫袁某从卡里取出15000元现金,取得财物及暴力胁迫均具“当场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等人将袁某的豪华摩托车扣押,要求其交足剩余5000后方可赎回,其本意即是以不还车相要挟,要求袁某在日后交付5000元。虽然刘某等人是当场占有了袁某的车,可林某等人的目标是5000元,而非摩托车。因此,关于此5000元,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三、刘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但刘某等人一开始就要求袁某交出20000元,但由于袁某没那么多钱,因而就产生了扣车,要求日后补交5000元的后续行为,这后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是前一行为(即抢劫行为)的后续行为,其实是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因此不单独定罪。
综上所述,刘某等人是以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 。
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叶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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