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银行卡后冒名取款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12月2日晚,唐某到李某的饭店用餐,不慎遗失手提包一个(内有银行借记卡、居民身份证等物),被李某捡拾。当晚,李某持唐某手提包内的银行借记卡,通过其身份证猜配出该卡密码后,在ATM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15000元。次日,唐某发现手提包丢失找到李某,李某矢口否认,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5日,李某被抓获归案,上述款项已由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唐某。
[分歧]
对被告人李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将对财物的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所有。在该案中,李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对顾客遗忘、遗失在饭店的财物,应当负有保管的义务;该手提包对于权利人唐某而言显然是遗失物,唐某主动找到李某后,李某拒不交出,其侵占的数额较大,已构成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拾得银行借记卡后,通过他人的身份证号码猜配出密码,到自动提款机上进行提款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冒用银行借记卡所有人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信任从而支付款项,完全符合诈骗犯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特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犯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为侵占罪对象的“财物”应当是能够为行为人所持有,且无须通过其他凭证、密码等方式就可以直接或者是等同于现金作用而使用。因此,只有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以及代表一定财产权益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购物卡、代金券、电话卡、手机充值卡等等,才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银行借记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因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属于信用卡。仅持有银行借记卡尚不足以占有其中的财产,还必须通过冒用等手段才能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取得他人的银行借记卡,只是占有了银行借记卡本身,并未实际取得银行借记卡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根据银行借记卡这种金融工具使用的特殊要求,只要不去查询和使用,该卡的价值就不会实现,原持卡人也不会丧失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拾得他人的银行借记卡后冒用取款的不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胡立新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