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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被套用应向谁讨回罚款?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郭某下岗后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用于出租。2008年1月31日,郭某被通知到交警部门,称其曾多次驾驶汽车闯红灯。由于郭某否认,交警部门遂当场向郭某播放了交通摄像灯所作实时记录,发现的确有一辆与其车牌号码相同的面包车分别五次闯了红灯。郭某觉得一时难于讲清,加之已联系好的客户一再催她上路,便向交警部门交纳了罚款。事后,郭某得知驾驶闯红灯的是一个叫李某的人,是他通过非法手段伪造了郭某的车牌号码。郭某遂向交警部门索回罚款,却被拒绝并建议其去找李某。然而,李某又称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中,罚的是郭某而不是他,甚至吹嘘或许凭他的面子,还不会被罚款,起码不会是那么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无权向李某索赔。理由是汽车牌照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营车辆颁发的一种识别标志,属于行政管理手段,车牌号码本身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李某盗用郭某车牌号码损害的是公共利益,郭某的损失来自交警部门的误罚,而非李某盗用车牌行为本身所直接引起。因此,李某虽应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但郭某只能要求交警部门退款。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郭某有权向李某索赔。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汽车牌照具有行政管理手段和所有权凭证双重属性。一方面,发放车牌号码的确是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车牌号码的确具有行政管理上的车辆识别标志性质;另一个方面,我国对汽车所有权流转管理所采取是“登记主义”模式,没有颁发权属证书的公示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颁发车牌号码已不仅仅是规范交通秩序的行政管理,也当然地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和权属公示性质。即汽车牌照属于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和所有权凭证,具有财产性的利益。据此,郭某的车牌号码不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涉及个人财产利益。

2、汽车牌照可以作为侵害物权的对象。尽管车牌号码本身只是一个价值标签、不具有积极的财产价值,但并不能排除它具有一种消极的财产价值。因为交警部门是依据车牌号码来确认是哪一辆车违章,即是根据车的“户口”来查车,是对违章车辆给予区别的一个符号,车牌号码的真、伪与给予的符号区别并无实际意义,接受处罚的归根到底只能是驾车人或车主。也就是说,车牌号码直接影响着车辆所有权人的物质利益,成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李某套用郭某的汽车牌照,已给汽车牌照所代表的车带来了多一重的、不必要的风险,直接影响着郭某的物质利益。

3、郭某的损失与李某的侵权,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郭某被交警罚款而遭受的损失,是车牌号码消极的财产损失的一种。消极的财产损失是针对李某的积极侵权行为而言,正是由于李某套用郭某的汽车牌照,直接导致郭某交出罚款,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关系,已具备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郭某对李某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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