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将车开走并将货物据为已有是构成盗窃还是抢夺?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吴某雇用孙某的汽车一辆,由司机张某驾驶,为货主运输货物。某日,当汽车行至一旅社门口时,吴某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将货主引至距停车点约90米处的饭摊前。吴某谎称去叫司机来吃饭,离开货主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谎称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货主发现并当即疾呼停车,车仍未停。吴某让司机将车开到某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拒为己有。货物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吴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趁货主吃饭之机。秘密将载有他人货物的车开走,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且盗窃4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趁他人不备,公然将装有他人货物的汽车开走,在货主发现后,仍然未将车停住,而是开走将货物藏匿起来,非法占为己有,夺得的货物价值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夺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未能正确掌握秘密窃取的特点,秘密窃取是指采用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和其他人发现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案中货物丢失,不但货主知道是吴某拿走,而且汽车司机也知道是吴某卸走货物,毫无秘密可言,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从抢夺罪的特征来看,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指出,如果抢夺中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吴某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趁车主不备,公然将车开走,使货主虽当时知道货物被人拿走但来不及反抗。吴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黎琪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