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成年男性应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1-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某因赌博欠下赌债,刘某为偿还赌债挖空心思想赚钱的门路。后经朋友介绍认识外地个体砖窑厂老板李某,李某要刘某帮其招工,并答应每招一位工人付给刘某1000元的“人头费”;刘某随即在本地开始“招工”,因刘某开出的工资待遇较高,有十几位本地农村民工(均已成年)前来应聘,刘某遂组织十几位民工前往李某砖窑厂,前往的民工看后觉得不合适,提出回去,刘某与李某遂将前来应聘的民工拘禁在砖窑厂的宿舍内,刘某领到“人头费”即回家。案发后,李某被追究强迫职工劳动罪。
【分歧】
审理过程中针对刘某如何定罪产生分歧。主要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在刑法上只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处罚,至于拐卖成年男子,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定罪处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刘某将十几位民工卖于李某“奴役”,应按强迫职工劳动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刘某将十几位民工卖于李某“奴役”过程中,在十几位民工提出回去时,刘某与李某将十几位民工拘禁在砖窑厂的宿舍内,应按非法拘禁罪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说来,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刘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十几位民工到李某的砖窑厂做“奴役”,在民工们提出回去时,刘某与李某将十几位民工拘禁在李某的砖窑厂宿舍内,剥夺了这些民工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刘某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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