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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来”因害怕逃离现场其行为是抢劫未遂还是中止?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某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山村小道上见被害人段某一人独行,遂产生抢劫念头,行至三叉路口,待段某路过便尾随其后。至石脚坳时,刘某突然从段某身后钳住其脖颈说“拿钱来”。段某大声呼喊“救命。我认识你。”刘某立即捂住段某的嘴,并掏出随身携带的锁自行车的铁链子,拴住段某的脖子往后拖。不慎,二人一同摔入路边的壕沟里,段某碰在石头上,满脸是血,昏迷过去。刘某见状害怕,逃离现场。段某苏醒后,清点身上的钱分文不少,自行就近到村医疗室医治。事后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因无可靠病历资料而没有结论。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

对刘某行为的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抢劫未遂。其理由是:刘某没有劫取财物是因为他见段某昏迷,心生畏惧而未搜身即逃离。其停止抢劫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主观上没有完全弃恶从善的心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应定抢劫中止。理由是:刘某是在明知可以继续搜身劫取财物的情况下,自动放弃劫财,而不是被迫停止抢劫。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管析]本案中虽然被害人和被告人都认为,案发当时被害人头部受伤后昏迷,但是因无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当事人认为的昏迷不能作为案件的法律事实,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抢劫既遂无争议。

本案中,刘某是被迫停止抢劫还是自动放弃抢劫,即没有继续搜身劫财是由于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刘某主观上有中止劫财的决意,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所谓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刘某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包括个人能力上的原因,如刘某根本不是段某的对手,当场被段某制服;行为认识上的原因,如对放钱地方的认识错误,或者错误认为不远处有人,继续搜身有被当场逮住的可能。本案中不存在刘某意志以外的因素,故第一种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中止劫财的决意,是指刘某在客观上能够继续抢劫的情况下,自动做出不搜身劫财的选择。首先,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完全能够搜身劫财,而放弃劫财;其次,刘某放弃劫财是自动的;再次,其停止劫财的决意是完全的、彻底的,而不是感到障碍太多,难以继续搜身。至于刘某中止抢劫的主观原因是惧怕受到刑罚处罚,还是出于怜悯之心,或者恐惧心理,等等。总之,刘某是在明知自己完全可以继续搜身劫财的情况下,自动放弃,而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抢劫。故刘某的行为应是抢劫中止。

作者:永新县人民法院 尹宏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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