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骗取幼儿财物构成何罪 ——与金莉娟、许均商榷
发布日期:2011-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李某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至“自愿地”交付金项链,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处分能力和处分权限,根本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为李某之监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实施了窃取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金许文”则赞同第二种观点。而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都不敢苟同,认为张某用棒棒糖骗取幼儿李某所戴金项链的行为是公然巧取豪夺,应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幼儿李某所戴金项链的犯罪目的。这种犯意体现在,张某看见在家门前独自玩耍的幼儿李某脖子上戴了一根金项链,顿生歹念,即花言巧语拿出一根棒棒糖欲与李某交换金项链,且已引诱交换成功,足见张某非法占有李某所戴金项链的主观故意。
其次,张某客观上实施了乘幼儿李某父母未注意监护其玩耍之机,公然用一根棒棒糖“换取”李某所戴金项链的行为。表面上看,张某花言巧语,采用诱骗的方法使幼儿李某产生认识错误而“自愿”取下所戴价值约6000元的金项链与其只换了一根棒棒糖,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张某之所以能用棒棒糖顺利与李某换取所戴金项链,主要原因是张某看见李某独自在家门前玩耍,乘其父母未注意监护和防备之机,利用小孩喜欢吃糖果等零食的心理特点,公然用棒棒糖轻而易举地“换取”了李某所戴金项链。不过,张某公然用棒棒糖“换取”李某所戴金项链的行为,明显带有欺骗性,只是只有五、六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李某,主观上根本就没有辨别这种“交换”是否“公平”或“好坏”的能力,而其父母又脱离监护无法防备,这才使张某公然用棒棒糖“换取”金项链的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然而,张某这种“换取”李某所戴金项链的行为明显又带有“公开性”,名为“诱骗换取”,实为公然巧取豪夺,但绝不象“金许文”所说“属秘密窃取行为”。
综上,本案张某既有非法占有李某所戴金项链的犯罪故意,又实施了乘李某脱离父母监护和防备之机,公然用棒棒糖“换取”幼儿李某所戴价值约6000元的金项链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永南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