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案件定罪的不同看法
发布日期:2011-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客观一致是我国刑法归罪的基本原则,也是把握罪与非罪的基石。冒充警察骗奸,是利用警察的身份、地位,获取被害人的信赖,使之与其自愿发生关系,如被害人看重的是感情基础,不以身份、地位以身相许,被害人骗奸自然不成。因此,骗奸本身不具有强行的故意。当然,分析强奸罪主观上的故意主要是从犯罪手段即客观行为上予以判断。本案被告人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刑法第236条规定“或者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也是被刑法界定在强行手段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其他手段”也仍然是强行的。这些强行手段多为间接的,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精神压力态势,使妇女不能和不敢反抗。如使妇女处于酒醉和麻醉状态,丧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或利用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犯这种特殊关系,使妇女不敢反抗等等。本案被告冒充警察,并非“警察”对罪犯的关系,而是“警察”与朋友的关系,对被害人不会产生任何精神压力态势,被害人是出于与警察交朋友(不排除有其他个人目的),而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因此,亦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已被刑法界确定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随着各种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这一定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暴力手段”,离开暴力手段谈违背妇女意志,有悖法律规定。刘文基同志所说:“采用什么手段只是考查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事实,关键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势必造成刑法适用上的混乱。意志是主观的,主观的存在也是最不确定的,它能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只有主客观一致时,才能充分体现一种意志。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举出很多违背妇女意志而不能以强奸论处这样的例子。如王某利用刘某的虚荣心,骗称自己是某公司老总,有几百万财产,使刘某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说王某本就是一家公司的老总,只是虚报了财产骗取了与刘某的性行为,最后刘某告发。再如甲某系有妻之夫,为了达到玩弄乙女的目的,许诺半年内离婚后与之结婚,女方基于男方承诺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因男方根本不会离婚而告发。这些都带有一种欺骗,当然违背妇女意志,但显然不能以强奸罪论处。任何强奸犯罪,都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但不是所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本案之所以有争议,因为冒充的是警察,而不是人们习以为常的老总、局长,但却忽视了强奸的“暴力手段”这一本质特征。构成什么罪,必须有刑法作出的具体规定,如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是抢劫罪,以骗取方法取得财物诈骗罪,而我国目前尚没有规定以骗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是构成骗奸罪。王某行为更符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还需根据具体情节(如是否着警服、伪造证件、造成的影响、后果等)。如果仅仅是骗称了一次自己是刑警队长,可视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作者:李宝华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