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文明规定 收费能否退回
发布日期:2011-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黎某于2004年1月11日购买了一辆助力车,同年1月13日,黎某骑着助力车被正在进行交通执法的南康市交通局工作人员拦下,并要求其缴纳公路养路费150元,交通局工作人员现场执法,当即作出了征收决定。黎某为他的助力车缴纳了150元养路费。黎某缴纳了养路费后认为助力车不属养路费征收车辆的范围,南康市交通局征收其助力车养路费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一纸诉状将交通局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撤消交通局征收其助力车养路费的行政行为。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助力车尚不包括在应缴纳养路费的车辆范围内。南康市交通局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向黎某证收助力车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向助力车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审理过程中,交通局认识到了自己征收助力车养路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主动将征收的150元养路费退还黎某,于是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裁定同意其撤回起诉。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行政征收的法律问题。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负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无偿地收取一定数额税、费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法定性──即指行政征收事项应由法律设定,否则就缺乏合法基础。我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七种车辆应缴纳养路费,范围包括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显然助力车不包含在此七种车辆的范围内,虽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免征养路费的车辆中没有助力车,但南康市交通局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向黎某征收助力车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向助力车征收养路费的行为不合法,应退回征收的养路费,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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