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20 作者:张玉峰律师
| 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42.33元 |
|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1-05-04 16:36: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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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 5月4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
201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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