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纠纷案件申请再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马相龙律师
马相龙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蔡甲和蔡乙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技术资料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蔡甲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如果生产不出合格产品,愿意赔偿原告15万元。原告于是以技术合同纠纷为由向菏泽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蔡甲和蔡乙,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该县法院受理后,两被告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蔡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人蔡甲感觉该判决不合理合法,但是没有提出上诉,现已生效。当法院要强制执行时,被告人蔡甲才委托我代理申诉。该案是技术转让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 应当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调解,最后蔡甲一次性赔偿某某公司3万元了结,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下面是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蔡甲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蔡乙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某某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菏泽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08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某某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甲
20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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