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拆迁冲突关键是抑制利益追求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轰轰烈烈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势不可挡,争抢项目、搞开发区、搞城市改造、搞房地产开发、修公路、造桥梁、盖办公大楼,所有这些不仅要钱还要土地。地从何处来?征!钱从何处来?卖!一些地方政府找到了这条广开财路的捷径。
从根本上说,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在法治前提下追求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能有也不应当有自身的利益和利益追求,这当然是一种目标。但在实践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住房乃至办公条件,不仅与其机关收入、政府财政收入息息相关,而且与其政绩相关。财政收入越大,GDP增长越快,其本身就是政绩之外,还可以运用财力建设更多的工程,搞更多的基础设施,可以为所辖区域内的公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这些不仅能得到当地部分百姓的支持,也能得到上级领导的青睐。这样一来,政府增加GDP和政绩工程的冲动就有了正当性。这也是尽管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民怨频起而还不能痛下决心坚决治理的重要原因。于公于私都有利,何来谨小慎微,官员们只有理直气壮、豪情满怀的大手笔大动作了。
政府对GDP、对政绩的追求有其合理性,关键是如何平衡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广大公民的个体利益,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发展的关系,抑制政府自身的利益冲动,不仅如此,还要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抑制具有经济优势的开发商的不当利益。而现有的制度安排,在约束政府权力方面成了摆设。
减少征用拆迁中的矛盾和冲突,其关键是对政府的利益追求要有所抑制,即要建立有效的自我抑制机制,须知行政的品质之一就是谦抑。这不仅要提高行政水平,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政府施政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还要在人事制度、考核制度、晋升制度中体现科学发展观,反对片面的政绩观。
更要完善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一是征用拆迁权力应当由民意机关通过法律授予。二是赋予不同的行政机关以土地征收规划权、批准权、执行权、监督权,不能由一级政府、一个部门权力独享。三是发挥法院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的“变压器”和“制动器”的作用,对行政裁决法院享有不可质疑的审查权,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征收拆迁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享有完全的管辖权。惟有行政权力外部的另一种权力即司法权力对其进行日常性制约,才能套住行政这批烈马。这也是法治社会的标志。另外非常重要的是要体现权利这个权力的母体对其胎儿的控制,赋予公民在规划、审批、实施的全过程能有效行使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诉讼权。
王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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