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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检察工作:加入世贸与检察观念更新

发布日期:2005-03-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加入世贸组织,首先是政策法律入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如何应对加入世贸,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是当前各级检察长必须重点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检察工作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执法工作的需要,首要任务是更新执法观念,以观念的更新带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界贸易组织,其目的是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它要求成员无保留地将其有关经贸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改废,使其与WTO规则相一致。基于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法律体系将面临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第三次大的变革。当然,近期法律的变化主要涉及经贸领域。很显然,入世之后,检察机关的执法依据发生了变化,不仅如此,经济环境等都会产生变化。面对新的形势,检察观念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是理所当然的。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适应修改完善后的法律,适应入世后执法工作的需要,必须更新执法观念;二是入世后,随着经贸往来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刑事执法领域的涉外因素将呈明显上升趋势,刑事执法也会受到外来执法观念的冲击,固守旧的执法观念指导下的办案方式方法,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因此,刑事执法工作也必须更新观念。具体说来,有四个方面的观念需要更新。

  (一)平等观念

  WTO的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之间应当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贸易。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平等精神,是各国进行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其他有关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多年来,检察机关把平等作为执法工作的价值目标之一,进行了不懈的追求,收到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平等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是,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不平等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以非歧视原则为衡量标准的话,那么,不平等的情况会更多。这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我们既要强化已有的平等观念,又要赋予平等观念以新的内涵,在执法时必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树立一个新的平等观念。

  (二)法制统一观念

  WTO的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政府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这意味着,一是国内法律法规必须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体现立法的统一性;二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各行其是,任意曲解。因此,无论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还是正确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是不可或缺的。

  (三)效率观念

  效率是诉讼经济原则 的体现。它要求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尽量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和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入世贸对检察机关诉讼效率的提高也提出了要求,我们应与时俱进,以更高效、廉洁的形象来加强工作。

  (四)权利观念

  权利即法律权利,它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特定的利益而自主决定采取的一种手段。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对立统一,在功能上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权利是目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强化权利观念,注重权利的司法保护。一是适当强调权利本位意识,废除官本位意识,保证权力的行使不超越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二是强化正当程序观念,要以权利的有效保护,创造一个自由、平等、宽容和富于活力的法治社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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