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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业主起诉解除租赁,反被法院判赔巨款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何带勇律师
出租人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承租人吴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拖欠交租和承租人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承租人租赁保证金78000元。承租人吴某不服,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承租人吴某应诉。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研究案情和搜集大量证据,代理承租人吴某进行答辩并同时提起反诉,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承租人吴某不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存在擅自装修,不存在拖欠交租的严重违约行为,也没有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事实。同时在民事反诉状中,何带勇律师代理承租人吴某要求出租人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最后,福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何带勇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出租人
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吴某租赁保证金156000元,并赔偿吴某装修损失近40万元。出租人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何带勇律师继续代理承租人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多次与出租人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涉,最后出租人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法院判决款项全部支付给了承租人吴某。
通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和有力的抗辩,委托人吴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MS309-636-1063”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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