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承诺书》,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1-02-10 作者:李煜琰律师
刘某于2005年3月5日在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看了一套房屋并签署《看房书》,经该工作人员电话沟通,与卖方达成购房意向。中介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双方除约定关于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刘某支付佣金的约定外,双方还约定刘某委托中介公司向卖方发出要约,内容为:刘某欲以500000元购买上述房屋,水费各自承担,付款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前,交房时间为4月30日。同时约定,刘某交付10000元定金给中介公司,并委托中介公司将该定金在其与卖方签订《承诺书》承诺上述刘某提出的全部条件时转交给卖方,同时确认卖方的承诺到达中介公司视为到达刘某。几日后,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了《承诺书》,卖方完全认可了刘某的条件,并收取了中介公司转交的定金。事后卖方反悔,不同意出售房屋,由于买卖双方未曾见面,卖方称不知道买方是谁,因此对方的“要约”不是针对特定人发出的,不构成要约。
判决结果:结合本案事实和实践中的房屋买卖流程,法院认为,中介公司通过分别与双方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和《承诺书》,就交易涉案房屋的交割等主要内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被告收取了中介公司转交的10000元定金,应当认定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各方应继续履行《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和《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卖方不依约出售房屋并另行出售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律师提示:在二手房买卖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文件的签署及定金的支付或收取,虽然双方可能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甚至没有见面,但上述文件的签署和定金的收取,仍可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要慎重,以免发生纠纷。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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