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承办案件-房东未在居间协议约定的期间内与买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1-01-26 作者:孙旭权律师
2010年10月10日,浙江精英律师团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陈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5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人作为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 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2、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案外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该房屋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二百万元整,甲方即原告为表示购房诚意,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且原被告一致同意在该协议签订后五天内前往案外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总部签约中心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拾肆万元整。但在协议约定的五日期间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即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被告之后要求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而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明显缺乏诚意,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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