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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1-01-22    作者:张仕龙律师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587月生,XX县仁和镇阿峨村人,联系电话:1598XXXXX
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马关县XX镇XX村人。
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马关县仁和镇阿峨村人。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刘XX承包地归申请人所有;
2、依法裁决申请人父亲生前向申请人要去种菜的现被申请人刘XX所占地块归申请人;
3、依法裁决撤销申请人每年向被申请人刘XX所交纳200斤粮食。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第一次将农村土地承包权分包到户,申请人所承包土地承包权土地证上户主为申请人。后来被申请人刘XX到外地当上门女婿,因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XX各承包一半,每年各向被申请人刘XX100斤粮食,各种公粮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刘昌发承担。后来由于国家承包土地的政策发生变动,农民承包土地不但需交公粮,还要交承包费等各种费用,这使承包户的负担加重,被申请人刘XX不缴纳各种税费,于是村民委就按照承包土地证上的户主让申请人缴纳各种费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刘XX协商如何缴纳税费的问题,但被申请人刘XX不想管这些事,只要按照当初他离开村子时和申请人约定的每年给他100斤粮食就行了。之后被申请人刘XX的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栽种,各种税费也一直是申请人承担。其中被申请人刘XX的一块承包地因离被申请人刘XX家近,而父亲与被申请人刘XX一起居住,被父亲拿去种菜。现由于国家对农业补贴费用越来越高,农村负担也减少了,两被申请人又开始打承包地的主意。 2009年父亲去逝后,申请人想要回父亲所拿去种的那块地,但被申请人刘XX不同意,经常来申请人家里闹,而被申请人刘XX也提出要把这几年国家所发的农村土地承包补贴金拿回去,并想把他的承包地拿回去。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刘XX已经外出当上门女婿,其户籍已经改变,已经丧失其在本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让申请人每年向其交纳200斤粮食,而其土地多年来一直由申请人栽种,各种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有权取得被申请人刘XX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父亲所种向申请人拿去的那块地本就属于被申请人刘XX的承包地,现父亲已经逝世,应该归属于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此特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县仁和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1125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承包证;
3、申请人所缴纳各种税费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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