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五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1-01-16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人民法院讯 (记者 罗书臻)为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这五起案例是:
一、被告人韦友军、钟世新侵犯著作权案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韦友军接受谢明齐(另案处理)的委托,印制一批由上海测绘科学院编制、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同年3月12日,韦友军委托浙江省平阳县新达印刷厂印刷该批盗版地图,并提供印刷用纸和菲林片。新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钟世新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承接该笔业务,并印刷了33000余份“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获利5000余元。同年3月15日,韦友军将该批印刷完毕的盗版地图运送至苍南县龙港镇友谊彩印厂准备折页加工时被查获。同年9月25日,钟世新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苍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韦友军、钟世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韦友军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钟世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涉案盗版地图33000份。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梁立勇侵犯著作权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立勇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出资成立并经营南宁市灵丰印刷厂。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331739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8173元。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梁立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的盗版书籍予以没收。宣判后,梁立勇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梁立勇所印刷的盗版书籍没有销售流入社会,尚未获得非法利益,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改判梁立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三、被告人麦健兴假冒注册商标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经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在上述三处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ZIPPO”的成品打火机360个,价值72000元,未包装的成品打火机9750个,价值1852500元,以及零配件、包装、生产工具一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麦健兴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麦健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麦健兴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麦健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黄学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许可,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内共同投资,合作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巧乐滋”的雪糕产品共计117571件(箱),假冒注册商标“卡通人”(大布丁)的雪糕产品共计3947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19998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伊利公司对上述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间,仇海营与被告人闫中波合作,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绿色心情”的雪糕产品共计110855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7368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蒙牛公司对该产品的外观专利设计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闫中波、黄学礼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专利罪,依法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446839元至311999.8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告人吴根创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等人合谋在浙江省慈溪市设立运输假烟的中转站,3月将中转地点转移至义乌市。2009年2月至4月,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与被告人沈友才、陈建平、唐西朝及受雇用人员马肇杰、马显耀、马桂金等人,将从福建省运至中转站的假烟运输至杭州等地的下家处,共运输假烟28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6万元。吴根创、马陈嘉参与全部28次的运输假烟活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根创等九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吴根创、马陈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150万元至6万元不等。宣判后,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马显耀、沈友才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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