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6年未过户 税费上涨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1-01-06 作者:张峥嵘律师
2004年,常某将位于花果某社区的房屋卖给方某,方某付清了5万余元的购房款即入住房屋,却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直至2009年底,方某才提出要求让常某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遭到常某了拒绝。原来,卖房时常某应承担的各项过户税费总额不超过1000元,但时隔多年,目前常某需要承担的各项税费已高达5000余元,这个常某不能接受,常某认为不利后果应由方某承担。
张湾区法院认为,常某于2004年将房屋卖给方某,但双方未对房屋买卖过户过程中的产权转移期限进行约定,对此约定不明的后果,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房屋产权过户是买、卖双方的互动行为,常某有义务协助方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方某没有提供常某自2004年卖房以来拒不协助的证据,不能认定是常某违约,方某怠于催告常某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而导致了房屋产权过户税费上涨,这部分损失应由方某自己承担。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常某协助方某过户;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常某负担600元,其余费用由方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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