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南长沙市司法职业资格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已公告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 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及提交资料
(一)受理时间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于2010年12月1日至2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节假日正常休息),同时领取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档案调转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本省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其报名资料,省内不作调转,仍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述异地申请授予资格人员资料调转确认工作时间为12月1日至7日。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4.近期同一底片(红底)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写明本人姓名;
5.各项附件材料均提供3份;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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