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头砸偏打伤旁人也应承担故意伤害责任
[案情回放]
莫某与欧某、林某同村,素来无怨。2010年4月22日晚,莫某看见酒后的欧某与林某正在争执,即上前劝阻,与林某发生口角,被林某打了一巴掌。莫某恼怒之下,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林某,但砖头砸中了站在林某旁边的欧某的头部,欧某被砸中后站立不稳,抱住身边的林某,二人一起跌落下路边二米多高的路基底下,欧某摔成颈髓重伤,经鉴定为四级残疾。
2010年11月12日,蒙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四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理评析]
本案中,莫某要砸的人是林某,而不是砸欧某,为什么要对欧某的受伤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呢?
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主观的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倘若莫某砸伤林某即属这种情形;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 态。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情形有:(1)为了追求某一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追求某一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 突发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莫某用砖头砸林某,但其并不希望砸中欧某,即对欧某的伤害被告人并不存在直接故意。 但莫某对砸出去的砖头是否会砸到林某旁边的欧某是置之不理的,即持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莫某的心理状态为第一种情形的间接故意,被 告人莫某应对其间接故意的心理支配下的实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由于欧某被砖头砸后跌地致伤与莫某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据《刑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莫某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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