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砖头砸偏打伤旁人也应承担故意伤害责任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莫某与欧某、林某同村,素来无怨。2010422日晚,莫某看见酒后的欧某与林某正在争执,即上前劝阻,与林某发生口角,被林某打了一巴掌。莫某恼怒之下,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林某,但砖头砸中了站在林某旁边的欧某的头部,欧某被砸中后站立不稳,抱住身边的林某,二人一起跌落下路边二米多高的路基底下,欧某摔成颈髓重伤,经鉴定为四级残疾。

20101112,蒙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四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理评析]

本案中,莫某要砸的人是林某,而不是砸欧某,为什么要对欧某的受伤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呢?

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主观的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倘若莫某砸伤林某即属这种情形;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 态。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情形有:(1)为了追求某一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追求某一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 突发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莫某用砖头砸林某,但其并不希望砸中欧某,即对欧某的伤害被告人并不存在直接故意。 但莫某对砸出去的砖头是否会砸到林某旁边的欧某是置之不理的,即持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莫某的心理状态为第一种情形的间接故意,被 告人莫某应对其间接故意的心理支配下的实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由于欧某被砖头砸后跌地致伤与莫某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据《刑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莫某进行判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