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做法事治病调包应定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7月5日,韦某、陶某二人来到扶绥县城某宾馆,陶某以“郑医生”的虚假身份假装对前来看病的李某治病,并承诺不收取费用。而韦某则在宾馆一楼望风。在取得李某的信任后,陶某便叫李某回家拿20080元人民币的红包来做法事,以求病愈。第二天上午,李某把20080元交给陶某,陶某在用红纸包裹那20080元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李某的20080元调包。后韦某、陶某二人因事情败露被抓获。
争议: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韦某、陶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批捕;而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以犯罪嫌疑人韦某、陶某涉嫌盗窃罪对二人作出批捕决定。
评析:
笔者赞同检察机关的观点。诈骗罪与盗窃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手段不同: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盗窃罪则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就本案来看,韦某、陶某二人在犯罪过程种采用了一些欺骗手段,如假扮医生帮人治病、施用骗术用红包做法事求病愈,但这些手段只是为盗窃行为创造条件。陶某在用红纸包裹20080元时,是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李某的20080元调包,窃取其钱财,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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