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买房人能否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主张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0-11-07    作者:周素文律师
卫先生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818日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卫先生,房价为160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房产公司保证房屋于20093月竣工,且在2010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合同签订后,卫先生按约交付了一部分房款。20093月份,该栋房屋竣工后,卫先生搬入居住。20103月底以后,当卫先生多次催促房产公司办房产证时,房产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卫先生后经查询得知,该房产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卫先生遂向周素文律师咨询,问:他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周素文分析认为,卫先生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故卫先生可以依法要求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