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购房后分手,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0-10-23 作者:李煜琰律师
刘锋和张小梅是一对准备筹备结婚的情侣,2007年2月21日,刘锋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期房,支付首付款15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抵押贷款,贷款25万元。2008年2月,两人办理了产权登记。然后刘锋又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未等到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分手。双方对于房屋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小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房屋的现值90万元,扣除贷款后平均分割。但刘锋认为,该房屋为其一人出资购买,张小梅根本没有出资,这个房屋之所以在她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仍登记为权利人,就是为了结婚,现值两人并没有结婚,恋爱关系也已经结束,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张小梅都不应该享有权利。
判决结果:
不动产的权利人以登记为准,本案中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刘锋和张小梅,应认定其两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均为被告支付,且被告出资装修,原告并未出资,在分割上适当考虑双方应得的份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以房屋市场价的一半给予补偿,与法不符,不予支持。房屋权利应归刘锋所有,刘锋支付张小梅产权折价款10万元。
李煜琰律师提示:
不动产的权利人是否以登记为准?这句话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吗,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可能仅仅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可见,不动产的登记只是权利的一种公示,该公示与事实本身不一定相符,而且,登记并非取得房屋权利的原因,而是取得房屋权利后的一种结果。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一般是基于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本案中仅仅是因为张小梅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法院便认为张小梅也是权利人,显然是将结果说成了原因。
根据《物权法》的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刘锋和张小梅没有家庭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法院认定共同共有是没有依据的。而《物权法》的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按照出资额来确定的,张小梅没有出资,份额也应为零。法院判决刘锋支付张小梅十万元没有依据。
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达到利益的平衡,判决结果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差距,这也成为一种诉讼风险。因此,情侣购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要保存好出资证明,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尽量减小损失。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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