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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收业务中银行的基本义务

发布日期:2010-10-10    作者:陆贤凤律师

       长期以来,人们公认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因此,国际商会制定的《统一托收规则》第10条规定:
 
1、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应直接发至银行,也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没有提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及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2、未经银行同意,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存仓及保险,即便做了具体委托,银行也无义务采取行动。
3、即使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了行动,该银行也不对受托保护货物的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漏及货物的处境和或状况负责。这时因为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始终出于代办地位。但该代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
4、银行对货物采取保护行为所发生的手续费和或费用由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
5、当托收指示做成以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且付款人已用付款、承兑或其它条件接受了该项托收,则代收行安排货物的交付,即被认为是托收行授权代收行如此做的。
6、代收行安排放货后,有时另一方会声称货物错交。此时,托收行须赔偿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安排交付货物所承担的所有损失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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