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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收业务中银行的免责事项

发布日期:2010-10-10    作者:陆贤凤律师

1、作为受托方时行为的免责
(1)    银行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它银行的服务时,其费用与风险由该委托人负担;
(2)    银行对于他们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即便被委托的其它银行是由他们主动选择的也是如此;
(3)    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应受外国法律和管理加诸在受托方身上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受托方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之责。
2、对所收单据的免责
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属代办地位,只须确定所收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一致,对于任何单据缺少或出现与托收指示中所列单据不一致时,必须用电讯,或不可能时,用其它快捷的方法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银行将按单据收到时的原样提示,而不予进一步审核如检查背书、签章等是否齐全。
3、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之货物的准确性及单据出担人的资信等概不负责。
4、对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及对翻译的免责。
5、不可抗力免责:若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中断停业而造成委托人延迟收款的利息损失,银行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若委托人未明确指定代收行,托收行替委托人选定代收行时,由于该代收行倒闭而使委托人收款受影响,托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银行对票据签字的免责性:银行对签字的真实性以及签字人是否有权签署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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