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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逾期交房

发布日期:2010-09-13    作者:高振丹律师
在2010年7月我办理了一起在苏州吴中越溪新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也可以说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案件,现在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商品房应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但是到了该日期,房产公司已种种理由推脱,不能交房,后来才发现该商品房还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也未取得《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造成买受人巨大损失,无奈买受人起诉到吴中法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经过我们的努力,现吴中法院已作出判决要求房产公司立即办理交房的相关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2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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