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拆迁法定程序探讨
发布日期:2010-09-07 作者:邵亚光律师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中仍存在滥、乱和不遵守程序规定的现象。我院近年来受理的几起要求确认行政强制拆迁违法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其实体上均没有发现什么大的问题,主要是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上存在问题。由于房屋已经被拆了,从程序上来说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行为确也违法,而按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赔偿数额很难达到当事人的要求,致使当事人因赔偿之事无理缠诉和上访。为此,笔者认为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进行,既要重视行政裁决作出时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根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在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了书面行政裁决,并按送达方式,送达给被拆迁人。一般的被拆迁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只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思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四、组织了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及具有社会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①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②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③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④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⑤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⑥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⑦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七、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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