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0-08-30 作者:李煜琰律师
本案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喻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煜琰,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及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居间方),签订了意在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漕宝路xx弄x区x号xx室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被告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居间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达成了房屋买卖的一致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双方应在2007年10月30日之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市房地局的标准文本),原告同时支付首付款26万元。但自从原告支付定金以后被告就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在居间方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被告几次答应前来签订正式合同,原告为了签订合同从广东专程赶到上海,但是被告仍然屡次爽约,导致正式的买卖合同至今仍未签订。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而被告则辩称:其实是原告要求做低房价,以减少缴税数额,被告认为签订两份合同风险较大,不同意如此操作,导致双方协商不成。事实情况是原告违约。
原告提供了居间协议、定金收据,并申请了居间方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提供了原告写给被告的信,但没有原件,称被告收到的就是复印件。
最终法院认定,由于双方均无有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造成无法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李煜琰律师提示: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并不成熟,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在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市场稳定时价格上涨较快,尤其是出现将通地铁、将建商业中心、举办世博大型盛会等利好消息,房价可能出现直线上涨的情形;而一旦出现调控政策,则可能出现较快的下跌。因此,建议购房人一旦要签居间协议,一定要尽可能的将内容完善,不要漏掉重要条款,防止售房人恶意磋商,造成合同无法签订。除了一份内容详尽的居间协议,购房人尽量多付一些定金,付足法定的最高定金比例(合同总价的20%)。万一售房人看到价格波动,有了 “跳价”的想法,也会权衡一下,“跳价”获取的收益能否高于赔出去的定金。这样一来,售房人违约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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