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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

发布日期:2010-08-25    作者:齐伟律师
联营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经营联营品牌,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宗旨
    为了共享房地产信息、共同应对经营风险,特成立联营企业,以达到协同经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  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1、联营各方共同享有他方在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的房源及客源等经营信息;
    2、联营各方不向他方另行注资,三方享有独立的经营权。
3、联营各方中每一方月底进行财务结算后所得的利润,应提取20%的利润均分给其他两方。
4、联营各方的对外负责人共同组成联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涉及联营组织的对外事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
    第三条  经营范围与方式
    联营各方对外以同一品牌经营房地产业务,联营三方即为这一品牌的三个经营实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互不干涉联营他方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联营企业不设常设机构,联营各方是独立的经营实
体;联营企业的核算方式是联营成员各自经营,独立核算。  
第五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联营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联营三方的负责人组成,表决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联营他方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2.联营间成员的业务往来,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合同法等法律调整。
3、联营各方中每一方月底进行财务结算后所得的利润,应提取20%的利润均分给其他两方。
    4、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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