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张某、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拆迁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8-24 作者:苑玉领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被告张某之女,诉争房屋为西安市某副食批发部所有。该房屋自1980年起由被告张某的丈夫李鸿钧承租,李鸿钧为该批发部职工。1985年原告李某被内招为该批发部职工,1993年李鸿钧去世。1996年批发部进行房改,将该诉争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1997年8月,原告向被告张某出具证明,内容为此房虽然写的是原告的名字,但房钱不是原告交的,是被告张某所交,以后房子也不属于原告,属于原告之母张某所有。同年9月份,被告张某其他子女也在该证明上签字。2008年6月,因唐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建设,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与张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李某认为其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保护办应与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我所受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的委托,指派潘相君、苑玉领律师具体承办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并和当事人进行了沟通,重点审查了张某提供的由原告李某出具的一份证明,该证明写明诉争房屋虽然写的是原告的名字,但购房款不是原告交的,是被告张某所交,以后房子也属于张某所有。该证明有原告签名,其他家庭成员也在证明上署了名。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两位律师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企业售房证明虽然写的是原告名字,但并不能依此就认定该房屋就是原告所有,考察该房子的来源及购买该房的实际出资情况,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为张某所有,张某为本案真正的被拆迁人,保护办与张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审理】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诉称其为该房屋的所有人与事实不符,要求确认保护办与张某所签的拆迁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后记】
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张某为表示对保护办律师的感谢,特赠送保护办法律组一面锦旗,上书“执法公正、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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