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XX土地承包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8-05 作者:李武平律师
邢XX土地承包权纠纷案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XX,男,汉族,汉族,1952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村民。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X,男,乐东黎簇自治县XX镇政府干部。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X,男,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XX村村民。
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罗明忠,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审被告:乐东黎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沈XX,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邢XX因与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第二村民小组25户民、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第十三村民小组27户村民、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的(2006)乐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9日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XX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乐东黎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第十二村民小组25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张秀岳、张秀勇、乐东黎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第十三村民小组27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唐汉兴及共同的委托理人罗明虎、关维相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乐东黎簇自治县XX镇XX村委XX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组长罗明忠、乐东黎簇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新X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组长沈永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乐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
二、 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妙
审 判 员 罗 葵
审 判 员 蔡大武
二 0 0七 年 七 月 六日
书 记 员 冯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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