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买被查封房判售房人全额退款买房人不能优先受偿
发布日期:2010-07-11 作者:李英俊律师
夏林花30万元在成都锦江区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时发现该房因房主有经济纠纷,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由于钱让房主拿去还了银行贷款,夏林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房屋出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日前,锦江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主罗敬返还夏林的购房款30万元,但法院没有支持夏林的优先受偿权。
办理过户
才晓得涉及经济纠纷
据介绍,去年8月,夏林与罗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0万元购买罗敬的房子。合同签订当日,夏林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又一次性付清了剩余的28万元。罗敬把30万元付给银行结清了购房按揭款。去年底,夏林带齐相关资料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才得知因为罗敬有一件经济纠纷缠身,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正在处理。
法院判决
判令解除合同并退钱
夏林遂到锦江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罗敬退还购房款30万元,且自己享有该房屋出售款优先支付权。日前,法院调查后认为,夏林按约支付了房款,却因法院的查封不能进行房屋过户,对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不过,对于夏林提出的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
一般债权人地位平等
夏林不仅没买到房子,反而连一分钱也拿不回来,为什么法院还不能让他享有该房屋出售款优先支付权呢?昨日,法官解释,原来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我国法律仅对抵押权利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国家税款等设置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没有规定房屋买卖中解除买卖合同的买房人对房屋出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双方关系属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平等,请求享有该房屋出售款优先支付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文中人物系化名)锦法 记者 袁钲钲【来源: 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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