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发布日期:2010-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提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
3、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
(1)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
(2)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
(3)F是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
(4)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
(5)因此,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
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4、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的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对于中国这样的大规模的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5、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它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为,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是指“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的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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