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对泄露询问笔录事件立案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乃玲/画
“我看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贴着的、树上挂着的、地上扔着的,铺天盖地都是我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化名)还清晰地记得两年前的那一幕,“我当时一下就懵了,没有感觉害怕,也没有感觉愤怒,一句话没说,眼泪就下来了。”(《中国青年报》5月20日)她所说的询问笔录,是2008年3月21日至22日,她在被曲周县疃镇原党委书记石建设(化名)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所做的,“当时按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我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这样的询问笔录出现在大庭广众之下,心中的屈辱感和受挫感可想而知。
众所周知,在侦查阶段,为了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是保密的,何况,这是一起涉及到公民隐私的强奸案件,即使到了起诉和审判阶段也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为人知晓,法院审理强奸案件还要不公开审理。根据《保密法》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所以,这些材料显属“国家秘密”。然而,这些询问笔录,在案卷移送审查批捕前,在侦查阶段就为犯罪嫌疑人石建设所知晓,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在大街小巷广为公布。
毫无疑问,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询问笔录的故意泄露,首先是侵犯了公民控告的权利。询问笔录是重要的证据,如果询问笔录泄露给犯罪嫌疑人或者流传在社会上,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根据询问笔录来采取对策,进行串供、毁灭证据,也可能拿它来威胁被害人,表明自己神通广大,正如石建设得意洋洋地对张丽平说:你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我都拿到了,你还告什么啊!其次,还间接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因为这些强奸案件的细节都涉及公民的隐私,将其泄露出去,难保不会在社会上流传,让公民的隐私无所遁形。行使公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控告权和隐私权,可谓是继疃镇原党委书记石建设对被害人身体强奸后,对被害人的权利的再一次“强奸”。
本应保障被害人权利,打击犯罪的邯郸市丛台区公安机关的某些人,滥用公权力而泄露强奸案件询问笔录,让被害人蒙受“第二次受害”,他们的行为很明显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应当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而那些与公安机关某些人勾结,非法获得询问笔录并且蓄意将其传播到社会上的人,则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邯郸市丛台公安分局上级机关应当对此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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