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迟延交付,筹建人员工资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日期:2010-05-08 作者:陈石飞律师
2008年,从事餐饮经营多年的季某某、乐某某两位先生经过多方考察,认为盐渎公园环境幽雅,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地方,于是便萌生了在附近开一餐厅的想法。二人商量后,于2008年4月20日与盐城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就盐渎公园某栋签定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2年,房屋应于2008年5月18日前交付。后季某某、乐某某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开始筹划餐厅筹建事宜。成立了开业筹备小组,组织人员设计、装修。可离约定交房时间已经过去好多天了,对方仍迟迟不肯交房。
无奈之下,季某某、乐某某两位通过熟人找到我们苏辰律师事务所,我所陈石飞主任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盐城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违约,为了更好的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陈主任先后三次发函要求对方尽快交付房屋,避免纠纷。可是对方一直回避、拒绝。为了减少损失,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季某某、乐某某委托我们苏辰律师事务所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各项损失216955元,退还10万元的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租赁协议有效,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交房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故意,且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季某某、乐某某筹建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费、设计费为必要费用,被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对于成立筹建小组的人员工资,因被告商务公司未交付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亦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盐城市黄海美食烹饪协会、盐城市工商联餐饮行业商会出具的证明,法院酌情认定人员工资的损失为4万元。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关于筹建人员工资的诉请,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如何破解复杂房产纠纷
- 全款买房却因开发商抵押办不了证?买房人该咋办?
- 签完购房合同,房子就属于自己了吗?
- 房产共有分割判决书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当事人可否申请造价鉴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要回拖欠的租金
- 父亲把工抵房屋赠与给儿子 法院能执行该房产吗?
- 以对方财产保全申请不当为由请求损失赔偿,法院如何认定?
- 房屋超出保修期,开发商是否担责
- 不动产律师查询需要哪些材料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使用,合同效力及租金如何认定?
- 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热门文章
- 超过诉讼时效,买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 商品房交房时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如何维权
- 物业管理纠纷常见案例解析
- 农村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怎么解决啊(泰安律师介绍)
-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 工业用地的厂房是否可以买卖
- 开发商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
- 物权法中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权属确定
- 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可否要求法院按协议归一方所有
- 经典案例:傅某某两姐妹诉其父母和龚某某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失赔偿判决书
- 中介不退押金怎么办,中介不退押金找谁解决
- 农村宅基地房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二审采纳律师观点依法改判
- 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腾退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