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具体行为——卫生行政裁决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薛群英律师
卫生行政裁决,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卫生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或者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裁决主要有权属、损害赔偿裁决等。卫生行政裁决具有下列特征:
1.实施卫生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例如: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这里实施卫生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核准机关”。
2.裁决的事项是与卫生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特定的民事争议。还以上述例子为例,上述事件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的但与卫生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医疗机构名称争议”。
3.卫生行政裁决,是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权威性。在现代国家,行政裁决已成为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行政权的主要形式,因此,卫生行政裁决具有国家权威性。
4.卫生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卫生行政具体行政行为。所谓特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授权实施,没有法律的授权的事件则不能实施。
(一) 卫生行政裁决的作用
1.卫生行政裁决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裁决的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及时上。还以上述“医疗机构名称纠纷”为例,如果核准机关就地、及时地将纠纷作出裁决,则省去当事人的很多时间和精力,有效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卫生行政裁决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还以上述“医疗机构名称纠纷”为例,如果核准机关就地、及时地将纠纷作出裁决,则省去当事人的诉累,将案件解决在行政部门,则相应地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3.程序简便(主要程序是:申请、受理、调查与审理、裁决,在此不再作具体叙述),费用低廉,既省去当事人的诉累,又有利于当事人积极谋求卫生行政机关解决纷争,有利于卫生行政管理顺利有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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