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的欠条能否做为证据使用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徐丽诉称,2006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驾车将原告撞伤,交警部门调解,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563.7元,并由被告于200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相同金额欠条,其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赔偿金时,被告将欠条撕毁,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赔偿金1563.7元。
被告陈伟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经调解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但原告提起诉讼的欠条系在被告付清欠款后撕毁而由原告捡起粘连的,故拒绝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庭审,双方对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于200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563.7元的欠条,且该款在2007年6月12日之前,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2007年6月12日,也就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持条应约到被告家中取款时,该欠条是在被告付清赔偿款后撕毁还是未付款撕毁。对此,应当结合庭审中双方所做陈述、涉案金额、日常生活经验及正常思维逻辑等来综合分析认定,特别是结合相应的证据来佐证认定。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徐冬与被告在事故发生前即相识及熟悉,涉案金额仅千余元,而在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索款无果,其前往被告家中取款亦是应被告之约持条前往,原告法定代理人称撕条行为等是在被告家中发生,而被告称原告根本没有到其家中,是在街上还的款等皆与双方交往关系及生活常识不符,特别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对事实发生的重要事实能与徐洪杰、王华玲所做陈述相一致,足以佐证被告系在未付款的前提下,将欠条撕毁这一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丽赔偿款1563.7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伟负担。
评析:
本案法官在裁量本案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是与非的欠条这一书面证据效力的认定运用了证据规则的3项内容:
一是证据完整性。证据因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本案中,欠条虽为陈伟撕毁,徐冬及时进行了粘贴,使欠条仍保持了证明双方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因此,欠条这一证据并不具有在证据据形式上的瑕疵,况且双方对借款事实陈述一致,又在另一角度上证明了欠条的客观真实性。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是陈伟把欠条撕毁,但对撕毁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并且事发当时只有两人在场,双方所做的陈述已经构成一对一的证明结构。撕毁欠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现已无法查明,但因陈伟对欠款事实的确认,本案借款纠纷争议的焦点已由借款事实的确认转化为陈伟是否已经还清欠款。因此,只要明确谁在此问题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谁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的事实就可以“查清”。本案中,徐冬主张的借贷事实已经由陈伟认可,并且有欠条为证。陈伟提出与其相反的已还债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陈伟一方,而陈伟一直未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徐冬提出的事实和主张。
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高度盖然性,是长期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物,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则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的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无法举证时,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在本案中,陈伟欠徐冬款,书写欠条,这种情况是必然的,这种书面的文字记载接近于客观真实性,盖然性极高。陈伟主张借条被撕毁就能证明已经还清借款,这仅仅是一种惯常做法,但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盖然性很低,因此,陈伟还款撕欠条的陈述不可信的程度高于徐冬的解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5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 51.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5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
- 49.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48.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 47.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4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 45.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
- 96.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95.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 94.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
- 93.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9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规定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
- 55.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
热门文章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仿真练习题
- 司法考试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区别
- 司考刑法案例分析题目精选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错误
- 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比(法条版)
- 司考刑法必背考点:一罪和数罪
- 司考刑法重点:重叠的因果关系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结果提前实现的因果关系错误
- 法理学名师指导之四:法的局限性
- 民事法律关系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流程图
- 法的历史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