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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交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薛群英律师
第七章  交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政治和宪法原则和一般行政法原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义务本位”原则等。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则是非法的或者无效的。这里讲的“合法”包括:A,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授予;B,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C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的要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存在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判断决定作为和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例如:A,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B,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C,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上述三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的,但是,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要注意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原则的特殊例外。行政机关在适用“应急性原则”时,一定要注意:A,情况是否“特殊的紧急”;B,采取的行为是否是“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义务本位”主义原则。“义务本位”主义,是与西方国家崇尚的“权利(权力)本位”(天赋人权说)相对立的一种思想,是指一个人、一个国家、一个单位……的存在,首先是对家庭、单位、社会乃至国际社会负有义务的,这种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
作为我们行政机关来讲,我们的这些行政机关在设立之初,就是对当地政府、当地人民、国际社会负有义务的,这种义务是“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我们执法过程中的“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
“义务本位”主义思想告诉我们:因此,我们不能把没有行使职权(如查处车辆超载、超重、损害路产等)认为是“没有去怎么样他们、没有去对他们‘充官’”,而应当认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没有履行国家和纳税人交给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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