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应在法律框架下运作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此次落成的信访大厅虽然还在试行阶段,但该市信访办发言人表示,新挂牌的市区两级信访大厅的设立有利于打破原来资源分散、各自为政的传统工作模式,通过资源整合,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和办案质量。
然而,深圳信访大厅的落成,让人不禁联想到近期备受关注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对信访时穿状衣、静坐、自残、自杀、无理取闹、拦截机动车辆、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14种“非正常上访”,将采取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劳教等手段严厉处罚。
此《通知》一出,立刻引起坊间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公权力对信访人员的压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有人认为这是依法遏制违法信访行为的有效举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事实上,《通知》的发布,并不是限制深圳市民的正常信访权,而是鼓励市民正确地行使信访权。该《通知》中,特别回答了“市民如何行使正常信访的权利”这一问题。《通知》中提到,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从深圳信访大厅的建成,我们当然看得到深圳政府在信访工作服务上的改进。但是,硬件设施好了,软件方面也应该到位,譬如规定解决信访的时间,规范受访人员的权利义务,提高受访人员的素质等等。现实中,一些地方视信访为“闹事”,视信访者为“不稳定因素”,进而采取种种手段,收买、笼络、欺瞒甚至打击、迫害信访者,导致事件“愈演愈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正视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程序,消除群众“不闹不解决”的顾虑,切实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信访工作绝不是“和稀泥”,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信访工作人员与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坚守的底线,也是上访民众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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