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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一)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解释(二)》分为六个部分,共30个条文。

  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1)合同条可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2)合同的必要条款对合同的成立有支撑作用。因合同的内容是由要约确定的,因此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3)对一份买卖合同而言,必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按照《公约》没有数量和价金,但有确定数量和价金的方法也可以。第1条对买卖合同而言,当然可以适用。对其他合同就未必了。

  (4)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要约的地位及《合同法》第62条的地位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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