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校自治的优劣看点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香港,大学自治有其特色。各高等院校均依据本身的法定条例成立,各自享有自主权和设有校董会,无论在课程与学术水准的控制、教职员与学生的筛选、研究的提出与进行,以至资源的内部调配等方面,都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当然,大学自治也不是绝对的,香港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可以控制高等院校的发展规模和方向:
第一,根据条例,香港的行政长官为大学的监督,可以对大学所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过问;第二,政府可以通过大学教育资助机构用拨款影响高等院校的活动。我在香港大学从事教育工作超过十年,见证了三起与大学自治有关的事件。在每个事件中,均耗巨资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显现了香港强调大学自治的两个侧面。
不久前,香港教育学院校长和副校长指责教统局官员不适当地干预教育学院的学术自由或大学自治,政府当局决定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将耗资港币3000万元,于4个月内向政府提交报告。
以上两个事件,均显示出政府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不惜干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但是,由于大学自治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一旦事件暴露,就会引发整个社会的谴责。就教育学院事件而言,一旦正式确认教统局的官员对教育学院存在干涉行为,这些人的处境将会十分难堪。
当然,如果以大学自治作为挡箭牌,则很难对大学的滥权行为进行制裁。2001年,发生了当时的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麦高伟涉嫌在续聘雇员时歧视亚裔学者的事件。当这些受害人士在学校当局未能妥善处理有关错误行为而呼吁政府介入调查时,政府却以大学自治为借口,采取了躲避的态度。幸好香港的立法会及时介入调查以及社会舆论一致谴责,无奈之下,城大校董会不得不耗巨资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公开聆讯。结果是当时的法学院院长被认定构成“间接种族歧视”,大学随后对其进行了严厉谴责。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 顾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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