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部针对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专项行动的性质本身就有悖法理
所谓专项行动就是把酒后驾车行为的惩处作为以后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来抓。我们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就是说,要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只要按照这四点要求去处理就行了。没有必要时紧时松。如果说严格执法的效果还是效果不好,那只能说是立法的问题,而不是执法机关能改变的。在我国公安执法活动中“严打”、“专项行动”等都属于这种时紧时松的执法思维模式,在依法治国理念下是应该剔除的。
二、专项行动“四个一律”明显违法
“四个一律”的执法要求,首先、“是对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其次,也是执法部门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的表现。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无视。法律之所以赋予执法者以自由裁量权,是因为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有轻重之分,如果简单执法,一律从重,对相对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专项行动目的有待商榷
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是:“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我想说一点,我们一定要切实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而不是把工作与政治挂钩,让人有一种献媚的感觉。
此次针对惩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笔者认为,一定是受到了前阵子广大网友热议的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的影响。公安部可能觉得自己的工作没有做好,“知耻而后勇”,搞一个专项行动。这种行为只能给人一个感觉“愣”!
我国的酒后驾驶行为之所以会如此猖獗,也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执法不严这一个原因。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执法力度之外,还应该在立法层面上完善。首先:将酒后驾车的酒精度标准提高。其次: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比如说终身禁驾。还有,就是进行刑事司法解释,针对酒后驾车行为,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应定交通肇事罪,什么情况下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执法尺度。
宋军飞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公房承租人有权赶走同住人吗
- 如果借款人死了,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可以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律师如何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
-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 武汉2024年各检察院联系方式
- 房屋买卖未过户卖方去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 正嘉|我所律师受邀为喀什地区水利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并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
- 如何能让纪检监察机关对你的举报尽快立案、定案
- 房屋拆迁评估至少应当遵循这四个原则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