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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否可以双倍返还购房款?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2008年9月,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急欲出售其开发的最后1套商品房,于是打电话给刘军和张华,表示售房。9月4日,金都公司与刘军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房屋,刘军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5万元,双方约定3个月内办理所有权证书。9月16日,金都公司以30万元将该房卖与张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刘军知道此事后与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纠纷。本案刘军如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分歧】 

     “一房二卖”是否可以双倍返还购房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军可以请求金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军可以请求:解除与金都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金都公司向刘军双倍返还购房款50万元、由金都公司承担刘军已付购房款25万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法律层面上讲,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该房卖给了张华。因金都公司、张华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故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金都公司与刘军之间并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虽然双方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但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效力。事实上,刘军无法取得该房,其不能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取得房屋),故刘军可以追究金都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金都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以刘军有权向金都公司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即本案刘军可以请求:1、请求解除刘军与金都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由金都公司向刘军双倍返还购房款50万元。3、由金都公司承担刘军已付购房款25万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以维护自已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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