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擅自出售冻结房产被判一年半
发布日期:2009-11-09 作者:张浩律师
现年42岁的罗扬,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是禧鑫公司的股东。2003年8月,禧鑫公司向建行杨浦支行贷款人民币950万元,罗扬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一年后,因禧鑫公司未能如期归还贷款,杨浦建行以罗扬等人作为被申请人,向杨浦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罗扬等人仍未归还钱款。因此,杨浦法院依法冻结了罗扬名下的一处房屋的产权。罗扬在得知后,与建行协商,试图通过介绍贷款以所收佣金充抵贷款来换取房屋解封,也确实介绍了一个项目与建行协商贷款事宜,但因故并未成功。
2005年8月11日,罗扬向房产中介公司隐瞒了该房产权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将该房以138万元总价出售给与案外人郭某,并按约收取了郭某的预付款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经营活动。2005年10月,罗扬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次年3月,罗扬在妻子的帮助下与建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并于次月归还了48万余元,用以充抵禧鑫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建行鉴于罗扬已履行了还款协议约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解除该房的查封,获法院准许。而对于购房人郭某支付的房款,罗扬也通过妻子代为偿还给了郭某。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罗扬明知自己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擅自将被查封的房屋转卖给他人,且非法处置的财产价值达1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故罗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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