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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收油费 何以遭处罚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浙江在线新闻网2007年9月5日载,杭州的某车主朱长军4月25日上午七点四十五分开车路过下沙智格小区时,突然被两名男子拦下。两名男子声称他们着急赶去上班,请求朱长军开车载他们一程。朱长军心一软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并顺口说了句“给6元油钱算了”。不想,车只开出百余米便被巡逻的城管执法人员拦下。执法人员以朱长军非法营运违反《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长军作出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9月4日朱长军将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执法局对他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制日报也曾报到,在广州一辆车牌号为粤AF2002的面包车因所搭乘客每人交纳6元乘车费被处以重罚,司机竟当场伏在驾驶盘上抽泣起来。此类因拼车遭遇法律问题的报道越来越多,拼车是否违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 

    笔者认为,法律应该严格区分“拼车”与“非法营运”两个概念。拼车是指特定的当事人间基于共同的协议同时乘车出行,车辆保有者出让部分使用权,而使用者支付合理对价的民事合同行为。而非法营运,是指非公共营运车辆从事营运行为。构成非法营运必须附和以下条件:1)车辆为非营运车辆。营运车辆必须获得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且办理城市公共客运资质证书,否则不得经营公共客运业务。2)从事了营运行为。营运行为,是指车辆保有者以盈利为目的搭乘他人的行为。3)该营运行为出于故意。车辆保有者行为之初即有明确的目的性,搭乘他人意在盈利。4)该营运行为必须具有长期性。“营运”即隐含长期从事并以此为业,对于偶尔搭乘他人并收取他人车费的行为,即便收取的车费与市场价持平甚至高于市场价,也不得认为是营运行为。 

    意思自治是最基本的私法精神,作为民事主体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行为。拼车行为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拼车行为本质并没有侵害公共管理秩序,政府对此不应过多干预。 

    可以肯定,拼车行为不仅不违法,而且应该得到提倡。在国外,政府对公民拼车通常采取鼓励的政策,美国政府即明确规定两人以下不得驾车上高速路。拼车不仅使现有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且缓解了能源紧张,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从本质上说也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交管部门、城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认真收集证据,正确认定事实,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方宏仁、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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