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车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岐]
在审理中,对于车主杨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承担什么性质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作为车辆出借人在事故发生时既没有实际支配该车,也没有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与李某之死没有因果关系,故杨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杜某和杨某对李某的死亡系共同侵权所造成。杨某将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杜某,与杜某肇事的行为是直接结合的,且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共同侵权的杜某和杨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并行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死亡虽是杜某与杨某共同侵权造成的,但杨某的出借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只是间接的因果关系。故杨某只需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并基于此意见作出相应判决。
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该案中,借用人杜某是肇事车辆的直接支配者,而车主杨某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主则通过出借车辆获得了人情利益,故二者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均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选择借用人方面存在过错,其出借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杨某毕竟不是直接致害者,其出借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也已损坏,故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先由借用人杜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杨某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作者:樟树市法院 杨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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