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与车主不一致发生事故由谁担责
张某某之女小张回家的途中所乘坐的车辆与被告赵某所开的车发生相撞,致使小张当场死亡,赵某也受伤。(赵某为无证驾驶)。由于本案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实际登记车主为一服装有限公司,但是在开庭审理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却辩称该车已经转让并交付给某县的信用合作社,故原告张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赵某、某服装公司、某县的信用合作社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某县的信用合作联社在开庭审理中则辩称该车辆已经抵押给给他人了,其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中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异议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按照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已经超越合同义务而上升为法律义务,保险公司成为了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责任人。但就赵某、服装公司和信用社的承担责任上出现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驾驶员赵某和县信用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服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服装公司虽然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是车辆已经转让给了信用社,信用社实际车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赵某一个人承担责任。理由是赵某是事故的直接制造着,车辆作为运输工具,应该由直接实施者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是赵某、服装公司、信用社均应承担责任。虽然机动车转让给了信用社,但是实际的登记车主仍然是服装公司,服装公司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机动车为动产,实行交付主义,本案中服装公司已经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了信用社,那么信用社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服装公司在本案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服装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本案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信用社在对赵某的选任中有不知赵某无证驾驶的事实。也就是说信用社存在过失,抵押的行为也没有出具证据证明。相关法律规定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适用于车辆被盗窃、抢劫等车主意志以外的原因,那么信用社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种情况,那么车主信用社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者:刘书林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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