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0月17日10时,熊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Gxx货车在返家途中发生翻车,熊某本人死亡,搭乘人张某、林某亦当场死亡。经武宁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林某不负责任。”经查明,赣Gxx货车车主为熊某,其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该货车挂靠于武宁县某货运公司,每年度交挂靠管理费300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林某的家属因与陈某、某货运公司就赔偿未达成协议,故诉诸法院。
【分歧】
本案在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但应予减轻,某货运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赣Gxx号事故货车是熊某所有,陈某作为车辆共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熊某搭乘张某、林某并未收费,属好意搭乘,故应予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对于某货运公司,因其只是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不参与车辆营运及收入分配,对车辆未有实际的管理和支配权,故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陈某之夫熊某作为肇事者在本案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在事故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熊某已在事故中死亡,陈某作为车辆共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熊某对张某、林某虽系好意同乘未收取费用,但作为该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熊某同样负有安全驾驶保障同乘人安全的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可减轻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但本案中,张某、林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并无过错,所以不应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对于某货运公司,在肇事车赣Gxx挂靠时每年收取了300元的管理费,此时,某货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可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艾丽娜 邱湘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